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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的通知

作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时间:2017-12-27   点击数: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省高等教育信息化进程,省教育厅决定2018年继续在全省资助一批高校开展智慧校园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遴选和资助8—10所高校开展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引导高校开展智慧校园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按照理念先进、目标明确、优势突出、创新领先、成效显著的要求,到2020年,在普通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一批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教育信息化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有效模式和体制机制,全面推动我省教育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1.自主申请,择优遴选。学校自愿申报,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把关,择优选择,以确保试点工作成效。

2.协同创新,突出特色。鼓励试点高校从自身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学校力量,发挥社会、学校和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协同推进,在体制、机制以及应用模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形成特色。

3.示范带动,全面推进。充分发挥试点高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高校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

三、主要任务

1.开展智慧校园环境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校园建设中的创新应用,改造和优化现行校园网络环境,构建高速泛在、智能灵活、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校园信息环境。

2.开展智慧教学应用的探索与实践。构建以开放共享、融合创新、互动体验等为特征的智慧教学环境,积极建设普及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探索与推进基于移动终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支撑的信息化教学方式,开展教育教学创新模式研究,促进有效教学和深度学习的开展。

3.开展智慧管理与服务应用的探索与实践。依托智慧校园基础环境,积极探索学校教学、科研、人事、后勤、安全等方面的创新管理模式,构建内外融合的一体化智慧校园业务平台和面向全校师生的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模式,实现智能化的管理和服务。

4.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开展有特色的智慧校园建设与应用探索,形成可总结、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四、申报条件

1.学校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2.学校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化应用探索,对开展智慧校园试点建设工作有明确的思路、措施和特色,在设施、制度、人员、经费等方面能够提供较好的保障。

3.学校具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校园网应用环境。具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条件并实现区域全覆盖,支持多种移动终端接入校园网,每AP接入终端数量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4.学校各管理环节完成了应用系统建设,并进行了集成和整合。具有统一的校园网门户平台,实现了统一身份认证和应用系统单点登录;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应用系统间有数据交换机制,基本实现数据共享。

5.学校有初步的物联网应用基础。在网络教学、图书馆服务、后勤服务、学生管理、实验室建设、车辆管理、水电管理、个性化服务等方面,有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智能管理和服务的经验。

6.学校有基本的云计算设施。学校有数据中心,为学校的各种服务提供数据支持,服务器、存储、软件等计算资源已部分实现了虚拟化,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同层次的云服务。

7.已经被评定为省教育厅智慧校园建设试点校的高校不得重复申报。

五、评审程序

1.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申报条件,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8月22日前将两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教育厅科技处。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精练,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申报资格外,将予以通报批评。

2.专家评审。我厅在对申报高校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按照听取试点单位汇报、答辩、评价打分、汇总审定的程序进行。

3.实地检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通过会议评审的部分高校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师生访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试点项目进行复核。

4.审核公布。教育厅审核公布试点单位名单,同时报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六、管理资助办法和有关要求

1.经费支持与使用。在省财政厅支持经费基础上,试点申报单位应承诺给予试点项目3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智慧校园应用平台的建设、开发和集成应用。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建设期间,学校要定期组织自评和中期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经费用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项目单位进行动态调整。建设期满后,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联系人:教育厅科技处 朱 苗

联系电话:0371-69691286

电子邮箱:jyxxh@haedu.gov.cn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申报书

2.河南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请在“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教育厅公告栏下载)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4日

附件2

河南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每年遴选和资助6-10所高校开展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引导高校开展智慧校园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按照理念先进、目标明确、优势突出、创新领先、成效显著的要求,到2020年,在全省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一批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教育信息化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有效模式和体制机制。

第三条 省级财政设立河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对河南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予以支持。

二、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学校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2.学校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化应用探索,对开展智慧校园试点建设工作有明确的思路、措施和特色,在设施、制度、人员、经费等方面能够提供较好的保障。

3.学校具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校园网应用环境。具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条件并实现区域全覆盖,支持多种移动终端接入校园网,每AP接入终端数量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4.学校各管理环节完成了应用系统建设,并进行了集成和整合。具有统一的校园网门户平台,实现了统一身份认证和应用系统单点登录;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应用系统间有数据交换机制,基本实现数据共享。

5.学校有初步的物联网应用基础。在网络教学、图书馆服务、后勤服务、学生管理、实验室建设、车辆管理、水电管理、个性化服务等方面,有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智能管理和服务的经验。

6.学校有基本的云计算设施。学校有数据中心,为学校的各种服务提供数据支持,服务器、存储、软件等计算资源已部分实现了虚拟化,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同层次的云服务。

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项目建设前一年下达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申报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项目申报书》,作为评审立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

(一)建设基础

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撑、数据与资源、智慧应用、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情况;目前的优势与特色。

(二)建设目标

本项目的建设目标与思路。

(三)建设方案

围绕建设目标,提出建设的重点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需求和来源、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的信息化专家评审组负责。专家组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对通过材料评审的学校进行实地评估,通过听取负责人汇报、专家提问、师生访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审查学校申报项目。

第八条 专家评审的结果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正式报省财政厅,财政厅批准后,教育厅公布试点单位名单,财政厅下拨专项经费。

四、项目管理

第九条 管理运作。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期间,学校要定期组织自评和中期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省教育厅将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项目单位进行动态调整。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每个确定立项的项目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在省财政厅支持经费基础上,试点申报单位应承诺给予试点项目3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智慧校园应用平台的建设、开发和集成。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学校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对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财政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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